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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111億土地是犯罪所得?鼎越三度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扣押裁定
檢方偵辦京華城案,認為柯文哲等人涉違法圖利京華城案容積獎勵20%,而鼎越開發公司所有京華城現址土地是犯罪所得,聲請扣押獲准,但針對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不動產部分,鼎越公司三度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今撤銷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
高院指出,扣押犯罪所得的前提是必須先判斷有無「犯罪所得」,而刑法所謂的犯罪所得,是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若是沒有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就無從諭知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
高院認為,本案的不法利益應指容積獎勵20%,並不是京華城土地,如何認定土地是犯罪所得而得以扣押?縱使認定為了保全追徵而扣押土地,但北院裁定扣押「全部土地」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
高院指出,鼎越公司依約須完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要求後才能取得容積獎勵,但鼎越公司是否已依約完成要求而取得容積獎勵20%?如未取得,是否仍得准許扣押?
高院表示,鼎越公司已向台北市政府表示願先暫緩20%獎勵容積部分工程,盡速辦理變更設計,則大樓容積獎勵是否仍能存在?北院裁定均沒有妥適說明,因此認定鼎越公司提抗告有理由,三度撤銷發回更裁。
本件源於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檢察官執行偵查中扣押程序,為保全犯罪所得後續追繳事宜,先前向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現址、即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的土地獲法院裁准。檢察官估算,扣押土地的利益是111億7023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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