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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預財士吞連上7萬公款 還欠債犯貪汙重罪下場慘
陸軍某單位施姓中士財務士在外投資失敗,導致負債累累卻利用職務之便,趁掌管部隊金錢侵占7萬多元,把退訓人員溢領薪餉、公費私吞,涉犯貪汙侵占公有財物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檢方以他自白、繳回犯罪所得,起訴建請法院減刑、量處適當之刑。
檢方查,施男擔任連上的預財士,負責部隊現金、各款項收入及支出業務,他卻因個人在外投資失利、債台高築,竟將歪腦筋動到公家財產。
檢方發現,施2024年3月22日收取營部志願役士兵5名退訓人員繳回溢領的薪餉9855元,卻未依規定繳回國庫,用來清償自己債務全部放進口袋。
另外,施自連上現金櫃領出13萬多元,要來支付五金行、福利社及塑膠公司等廠商的公款,卻僅付了6萬8578元,其餘6萬2826元放在租屋處內,打算用來還債,直到長官見他遲遲沒繳回收據,一問之下施才坦承繳回6萬多現金,經憲兵隊移送偵辦。
檢方訊時,施均坦承不諱,有軍方內部調查,現金支出明細、繳費記錄,相關廠商收據等可佐。
檢方考量,施偵查中自白、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均應依法減刑,其第一筆侵占9855元,為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應再次減刑,另6萬2826元部分應論未遂犯,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現役軍人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他。
由於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重罪;檢方請法院審酌,施男沒有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為了小利而犯法,但已經在偵查中全部自白、犯後態度良好,建請量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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