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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檢還衝撞警車...副所長開槍擊斃同車女子無罪 高院:別事後諸葛

時任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的曾沛恩,2020年間取締男子吳慶文違規停車,吳因擔心酒駕被抓包,竟加速逃離,兩度倒車衝撞警車,再倒車1次並將車頭朝右欲逃離。曾下車朝吳的車輛射擊,車上楊姓女乘客身中兩槍死亡。曾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判無罪,二審今駁回檢方上訴。

曾沛恩一、二審皆無罪,檢方雖可以再上訴,但受刑事妥速審判法拘束,他幾可確定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由廖建瑜擔任審判長、受命法官文家倩,法官林呈樵陪席。合議庭指出,依案發現場狀況及外在環境綜合判斷,曾沛恩依當時的合理認知,除使用槍枝射擊吳慶文的車輛外,已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可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高院表示,曾射擊前,多次要求吳停車,如不停車,就要開槍,已發出口頭警告,且他射擊時已儘量壓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實際施用強制力程度適當,合理使用槍械,難認有何過失。

2020年3月27日,吳慶文因發現巡邏警車靠近,因此沿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490巷往建國路方向離去,曾沛恩見狀便透過車內廣播示意吳停車受檢,吳卻加速逃逸並衝撞警車。檢察官指控,曾先下車先從吳慶文的車輛後方射擊2槍,見吳未停車,又連續朝車後方射擊3槍,其中1槍擊中坐在右前座的楊姓女子左大腿、左小腿處,另1槍射進楊女左後背,送醫不治,曾犯過失致死罪嫌。

桃園地院判曾沛恩無罪,檢方上訴。

高院認為吳慶文違規停車,曾沛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稽查,但吳拒絕受檢而駕車逃逸,且在狹小巷道內高速行駛,吳的車輛屬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曾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攔停,又鳴笛、廣播要求吳停車,於法有據。

吳慶文兩度倒車撞擊警車,屬妨害公務現行犯,又在狹巷高速行駛,四周民宅密集、停滿機車,高院認為若放任吳繼續駕車逃逸,無法排除傷及無辜,況且他不惜倒車衝撞警車,對曾沛恩的生命、身體、安全產生急迫危險的可能性。

高院指出,警械使用條例「合理使用槍械」,應以客觀合理標準作為判斷依據,亦即以一個身歷其境理性警察的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以「事後諸葛」的角度。尤其案發現場的狀況瞬息萬變,如果要求警察須經縝密思考後才能決定用槍,或以事後結果評價警察使用槍械的合理性,警察將因擔心事後遭到究責而延誤用槍時機,甚至危害到警察人身安全;若要求警察消極執法,則無法立即防止危害,甚至可能威脅到第三人的安全,無法有效行使國家任務。

因曾沛恩開槍的目的不是要造成人員死傷,而是維持及恢復秩序,高院認為檢察官的舉證無法證明曾犯罪,駁回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警械使用條例的「合理使用槍械」,應以「客觀合理標準」作為判斷依據,亦即以一個身歷其境理性警察的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以「事後諸葛」的角度。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警械使用條例的「合理使用槍械」,應以「客觀合理標準」作為判斷依據,亦即以一個身歷其境理性警察的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以「事後諸葛」的角度。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桃園地院 警察 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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