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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判免職 法務部上訴不得改任檢事官
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數度出入「八八會館」洗錢案主嫌郭哲敏高級私人招待所,懲戒法院一審重判黃錦秋免除檢察官職務,改任檢察事務官,黃錦秋不服表示要上訴。但法務部依據法官法規定,「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今天也提出上訴,部長鄭銘謙已核定。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黃錦秋免除檢察官職務,改任檢察事務官。不過,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也就是黃錦秋不得轉任為檢察事務官,法務部依據這項懲戒最重的法條提出上訴。
法官法第59條第3項及第4項明定,職務法庭一審判決為「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者,不宜令其於判決後續任法官職務,檢察官準用上述規定。
判決指出,黃錦秋2020年1月17日、7月10日率檢察官與刑事局前往「八八會館」招待所唱歌聚會,其間雖無其他人或場所提供人等出現,但明知該處所是接受私人無償招待,卻仍前往,或察覺不當而不離去。黃錦秋事後一再狡詞否認,2021年11月11日致電給新北檢檢察官王涂芝,要求她改口否認有到「八八會館」,意圖卸責。
懲戒法院認為,黃錦秋本於職務要求,應知須審慎查證場地妥適性,卻輕忽、放任在場者提議前往且逗留使用,造成場所提供者得藉此表彰與檢察等執法體系有私下不公開往來社交活動,嚴重損害社會對檢察官的公正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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