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設施管理不當釀騎士慘摔致死 律師:家屬可提國賠
高市沿海二路因貨車專用道拓寬工程,機車道施工,但工程未驗收即開放通行,因水溝蓋和柏油路面有高低6、7公分的落差,3月19日造成6名機車騎士自摔,其中1男身亡;律師指出,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與人民傷亡具有因果關係,家屬可提國賠。
對於高市府工務局新工處接受媒體採訪時曾坦承,當下還沒完成驗收,是臨時開放通行,以及死者張姓男子家屬質疑事故現場當時前面路段施工,都還在做工程,但又開放機車騎士騎乘的說法,是否符合提出國家賠償要件,律師提出看法。
律師吳春生指出,就此次車禍事故而言,依據國家賠償法的3要件,第1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也就是欠缺維護行車或用路的安全,第2致使人民生命或身受到侵害,第3設施或管理的欠缺與人民的傷亡具有因果關係,亦即事故發生起因於設置不當或欠缺或管理不全,均符合國賠的申請條件。
吳春生表示,受害人及其家屬,可依據民法第192及194條,請求賠償死者的喪葬費及往生前的醫療費及生活上所增加的費用;死者如對他人具有扶養義務者,要對受扶養者賠扶養費;傷者可請求醫藥費,生活上所須費用,如精神慰撫金;另死者父母,子女、配偶可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傷者如造成勞動能力減損,可申請賠償收入減少費用。
此外,刑責方面,因公共設施欠缺管理與設置,該工程實際在場負責安全責任之人,恐觸犯刑法276條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刑責,過失致死是公訴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傷害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吳春生並指出,這項工程如果設計不當或違背一般的工程規定,沒有在工地現場負責安全的人,例如承攬人或監造人,亦可依刑法第193條要負違背建築成規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家屬提出國賠勝訴,政府作出賠償後,可以轉嫁對以上二種應負責的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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