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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度酒駕免入監 檢抗告成功
李男主張,他三度酒駕分別在二○一四、二○一八及二○二四年,最近一次酒駕距離前次超過五年,且這次酒測值為零點二五毫克,數值低也未肇事,請求撤銷檢方不准易科罰金執行指揮。
法院調查,檢察官以李男這次酒駕被判刑六個月,是第三犯酒駕,認難收矯正之效不准易科罰金,但李男前兩次酒駕分別於二○一四與二○一八年,時隔六年才再犯,可見前兩次各緩起訴、易科罰金處罰,已有一定警惕效果。
法院認為,李男這次酒測值零點二五毫克剛好達法定門檻、未發生事故,符合舊標準「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例外,准予易科罰金情形,但檢察官僅以他第三犯酒駕就不准易科罰金,裁量權有瑕疵,撤銷檢方執行指揮處分。
檢方不服抗告,主張法務部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的新標準中,明定「酒駕犯罪經查獲三犯」除無特殊事由,一概不准易科罰金,李男是第三犯,不准易科罰金完全符合新標準及國民酒駕零容忍。
檢察官直言,法院過度介入檢方裁量權,李男若前兩犯已達警惕,怎會有第三犯?不能僅酒測值剛好達標、未肇事就給予易科罰金,以免「司法成為縱容酒駕的破口」。
台中高分院審查,檢察官已具體說明理由,並無濫用權力或程序瑕疵,法院應予以尊重,撤銷原裁定,駁回李男聲明異議確定。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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