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軍人清晨返營途中駕車追撞 酒測值超標隔天被退伍
原在桃園龜山某營區服志願役的賴姓男子,去年放假時,到某酒吧小酌整夜,直到打烊才駕車回營,卻在行經長壽陸橋擦撞前車肇禍,酒測值0.71毫克,桃園地院審結,將他依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3月,得易科9萬元罰金。
犯罪事實指出,25歲賴男原為現役軍人,自2024年8月13日凌晨3時起至凌晨5時止,在桃園市桃園區民族路「大菸斗」酒吧內飲用啤酒4罐後,仍駕車上路。上午7時56分行經桃園區長壽陸橋往龜山營區方向行駛時,果因不勝酒力,擦撞前方變換車道轎車。
雖然小擦撞雙方無人受傷,經交警到場處理施以酒測,測得賴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1毫克,超標遭送辦,經檢方複訊交保,返隊後隨即遭軍方汰除,並勒令隔天8月14日立刻退伍,讓賴的6年軍旅生涯因酒斷送。
檢方調查時,根據賴的個人兵籍資料,發現賴於去年8月13日上午酒駕肇事時為軍人,後於同年8月14日退伍,現雖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然其為酒駕犯行及發覺時均在任職服役中,仍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並依法追訴、處罰。被告所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官審酌,酒後駕車的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的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賴男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危險性,應有相當認識,竟仍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1毫克,貿然駕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罔顧公眾往來的交通安全,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程度的潛在危險,更因此追撞前方車輛,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考量他的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素行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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