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賣電動遮牌器「煽惑他人違法」 蝦皮賣家慘了
徐男在蝦皮販售「文字遮牌神器、罰單剋星、檢舉達人掰掰」的電動遮牌器,吸引逾24名不特定車主購買使用,讓車牌無從辨識、違規無法被逮到,遭國道警察蒐證函送,桃園地院審結,將徐姓賣家依妨害秩序的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判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在中壢租屋做網拍生意的29歲徐男,自2023年10月起直到去年4月11日遭查獲止,透過蝦皮的賣場,刊登「文字遮牌神器、罰單剋星、不再違規被檢舉扣牌、檢舉達人掰掰及相關影像照片」等廣告販售電動遮牌器,公然以文字、圖畫等方式煽惑不特定人購買裝置於汽車牌照上,以每組至少3000元不等金額,出售逾24組電動遮牌器。
檢警偵查時,徐男已矢口否認涉案,堅稱「我是跟大陸廠商合作販售,由廠商撰寫貼文內容,我負責聯繫買家,買家購買用途是各買家個人行為,他無從干預」辯稱;徐辯稱,「廣告是他轉貼的,但買家買回去要做什麼,那是他們的個人行為」。
法院審理時,被告徐男仍維持「否認有煽惑他人違背法令行為」的說詞。然被告販售電動遮牌器,加註「罰單剋星、不再違規被檢舉扣牌、檢舉達人掰掰」等文字,客觀上確含有挑唆他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意,且被告警詢供稱,雖然沒接獲買家反映確實可以躲避取締,但心知肚明等語,被告主觀上對於買家購買遮牌器後,有可能以此物躲避取締有所知悉,合於刑法第153條第2款構成要件,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徐男所為煽惑不特定多數人違背法令,破壞法規範秩序,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佐以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以示警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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