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控殺害阿嬤無罪但涉盜領442萬 檢追沒收餘款漏算和解金被撤銷
男子阮哲夫曾捲入中正大學女學生失蹤案,又被控訴殺害阿嬤獲判無罪,但他盜領阿嬤442萬元存款被判3年6月;檢方以他犯罪所得442萬元,扣除已繳還欠182萬元待沒收;阮不服聲明異議,主張有1筆129萬元已賠保險公司和解檢方沒計算到,法院認有理由,撤銷檢方原執行指揮,可抗告。
檢方控訴,阮哲夫為圖郭姓阿嬤財產,將其身分證、健保卡、存摺及銀行保險箱鑰匙,藏在廚房天花板維修孔中,阿嬤的拆卸式假牙也放在阿公骨灰罈內,前後盜領存款、解約保險金,得手442萬多元,法院依22個偽造文書罪判他3年6月。
阮哲夫主張,他被依22個偽造私文書罪判3年6月,犯罪所得442萬9500元確定,他去年10月曾具狀向台中地檢檢察官,請求確認應沒收犯罪所得餘額為55萬3159元;檢方回覆稱,判決認定犯罪所得442萬9500元,扣除已沒收的260萬325元,尚餘182萬9175元待沒收。
阮認為,犯罪所得442萬元中,有一筆他提領阿嬤和富邦人壽保險公司的4分投資型保單解約金共129萬元,他之後和共犯楊姓母親、林姓業務,於2022年和富邦人壽調解成立,富邦所受損害129萬元已全數收回,犯罪所得應扣除這部分,應為313萬3484元,請求撤銷原處分。
台中地院查,檢察官就一審判決沒收主文,對阮為沒收執行,認定犯罪所得並無違誤,但若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已實際全額滿足,則產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不應再對任何犯罪行為人為犯罪所得沒收宣告。
中院認為,富邦人壽所受損害已全數受償,本案因檢方、被告,都沒對一審判決認定犯罪所額部分上訴,導致二審判決無法做扣減認定,檢察官指揮執行時,自應審查上情,不得就實際賠償部分再行執行,以免阮受過苛執行,這也是該案二審判決的建議。
中院說,檢方原認定犯罪所得餘額182萬9175元,並未將阮等實際賠償富邦部分扣除,自有不當,裁定檢方原執行指揮撤銷,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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