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打人轉行去修汽車 判關20天不准用罰金抵刑期
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前員警駱勁達,於派出所值班辦理申告案時,受洪姓男子刺激心生不滿,將洪壓制成傷,一審判拘役刑40日,駱上訴,稱已賠償被害人金錢,台北地院二審審理,改判駱拘役20日,判刑確定。
一、二審的判決都未宣告駱的拘役刑可易科罰金,即駱要服刑,只不過從「關40天」變「關20天」;執行拘役刑與有期徒刑一樣,都在監獄或看守所。
駱提上訴表示願積極與洪和解,審理中表示已賠洪1萬8000元和解,希望降低刑度,二審認為,駱賠錢有和解書、洪的刑事撤回告訴狀、網路銀行轉帳,撤銷改判。
改判理由指出,駱案發時為警務人員,卻假借職務上權力犯罪,考量他警專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汽車修護業、月收入3萬5000元,依法量刑。
2023年7月16日晚間10時22分,38歲的駱勁達遇洪姓男子遭父親申告,駱因受洪言語刺激心生不滿,於洪隨其他員警上樓製作筆錄時,以台語「阿不然你是想要怎麼樣,大家來輸贏看看阿」、「試看看啊」、「看三小」及「我脫衣服等你」反唇相譏。
檢方指控,駱勁達要求洪進入值班台內,自座位上猛然衝向洪,以左手抓住洪的頸部並用力推壓洪到樓梯間對洪進行壓制。
駱勁達的行為太過,一旁張姓、郭姓、雷姓員警見狀上前阻止,將駱、洪2人分開,洪因遭受駱的攻擊,造成頭部、下巴鈍挫傷與左手第5指、右肘、左頸擦挫傷,洪認為警察知法犯法,對駱提告。
檢察官認為,洪在派出所雖出言不遜,但洪罹有身心障礙疾病,當下沒有對員警產生危險的舉止,駱卻未克制情緒,先以不當言語刺激洪,再藉詞洪將對周遭員警產生危害,強行壓制洪,有損警務人員形象,並有悖人民對警務人員的信任。
檢方調查說,駱數次涉犯傷害罪,到現在還有經起訴的前案,可見沒有心生悛悔,反依然故我,建議法官從重量刑。
一審判決說,駱對飲酒或有疾病、情緒不穩的人,縱有言語態度不佳,還是應遵守規定執行勤務,而非以挑釁言詞舉動激怒後再加以壓制,駱顯然不當干擾、侵害人民的權利,更失去執法人員的專業、客觀、公正,判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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