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119萬元 基市議員張秉鈞獲緩刑仍被解職
基隆市議員張秉鈞和父親張錦煌擔任議員期間,詐領逾千萬元助理費,一、二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分別判刑1年11月、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張秉鈞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張秉鈞雖最終獲緩刑確定而不用入獄,但依刑法規定,褫奪公權期日從裁判確定日起算,而張被宣告褫奪公權4年,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張將解除市議員職務。
張錦煌原是連任多屆的基隆市議員,之後交由兒子張秉鈞接棒問政;張秉鈞擔任第19屆議員期間,與張錦煌、母親陳瓊茹以人頭詐領助理費共119萬餘元;另張錦煌2009至2018年任職議員期間,和陳瓊茹共同以吳姓臭豆腐攤販、陳姓男子為人頭詐領助理費共962萬5895元。
另外,張秉鈞2023年登記民進黨立委初選,卻未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戶,收受由張錦煌轉交從游姓男子捐贈的政治獻金100萬元。檢方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政治獻金法等罪起訴。
一審認為張秉鈞、張錦煌2人坦承犯罪,並因需支應婚喪喜慶、服務處運作等諸多雜務費用,出於貪圖便宜而將財物轉作他用,犯罪情節、惡性並非重大,考量兩人沒有前科,且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知所悔悟,判張秉鈞1年11月徒刑,另政治獻金法部分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張錦煌2年徒刑,兩人均宣告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
檢察官、張秉鈞及張錦煌提上訴,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宣告張秉鈞等人的附條件緩刑,尚屬允洽,認為雙方上訴無理由,仍維持一審判決。張秉鈞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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