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才是道安首要威脅

近期接連發生高齡駕駛高速暴衝撞擊,釀成多人死傷的重大車禍。為回應民怨,交通部表示擬推動下修高齡換照年限、加嚴汽機車考照、修法嚴懲無照駕駛、車主連帶受罰等方案。不諱言,這些雖有必要,然平日橫行馬路者豈只老人?且駕照取得難易,與實際開車安全與否並無直接關係,遑論有些不當駕駛根本是無照上路。而重罰牽涉查緝、審判、執行等部門,配合收效不易。何況嚴刑峻罰果真是萬靈丹,何以三年四度修法,迄猶成效不彰?
若比較首揭兩案,共通處除了年長者開車失控外,經查肇事者都曾有多次違規紀錄。據時力黨主席王婉諭透露,國內取締交通違規數每年卅萬件中七成五是累犯,部分駕駛或用路人「屢教不聽」、「罰後不改」,才是類似事故一再重演主因。筆者認為交通部修法不該畫錯重點,應對症下藥、集中資源在強化累犯治理,與如何嚇阻並預防其再犯。
當務之急係研擬設置專條,通盤整合過去經驗,特別針對重大交通違規(如酒駕、毒駕、超速、無照駕駛)的累犯(一定時間內反覆實施不法),施予如下管理處分:
一、人車公示:依現行道交管理處罰條例,與各縣市關於重大酒駕事件的資訊公開作業規定,已能公開酒駕肇事者姓名、照片與違規事實;惟多流於形式、辨識度低而難以吸引關注,以致對防杜酒駕影響甚微。建議公布個資應擴及其他交通違規累犯,另方面應檢討優化作業程序;除公示於實體及網路平台外,可追加證照註記前科、車體張貼官方標章、噴漆警告、換掛特殊車牌等措施,以便公眾隨時監視檢舉、提高戒備。如此方能有效發揮社會群體制約力量,兼符上開立法原意。
二、擴大連坐:累犯人、車若經清楚公告,按經驗法則,即難容車主與同車乘客以不知為由推諉卸責。酒駕、毒駕既實施連坐,如今主管機關也認同追究無照駕駛車輛所有人,故不妨考慮將該政策全面適用至所有重大違規類型,並涵蓋累犯。
三、科技監控:累犯守法自覺與開車注意度較常人為低,宛如不定時的移動炸藥。鑑於國內有「酒精鎖」強制加裝前例,事實證明行車定位記錄器的普及,可大幅提升交通違法的取締、蒐證、破案與定罪率。此外亦有倡議取法日本、歐盟,甚至對岸,強制新車安裝AEB(自動緊急煞車)。除完善公示與連坐制度之外,若能落實應用這類設備,精準的事前限縮並攔阻累犯駕駛上路、事中管控其操駕,並將之納入定期車檢測試項目,相信必能事半功倍。
為防止妨礙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憲法第廿三條定有明文。上述意見或許過激,倘付諸實現亦將犧牲少數肇事前科者人權;但為保護其他多數人之生命與身體保障權利、修補交通安全網漏洞,使台灣早日洗脫「行人地獄」汙名,盼主事者趁民氣可用加以察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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