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政府違憲「韌性」一覽無遺

內政部長劉世芳針對陸配任公職的「雙重國籍」問題指出,從「憲法增修條文或歷屆總統講話」來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且「我們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論劉世芳是對憲法無知的草包,或是刻意睜眼說瞎話,都讓人見識到民進黨政府違憲違法又濫權的「韌性」。
據報導,民進黨因七二六「大罷免大潰敗」,擬暫緩推動「賴十七條」。他們原本盤算罷免掉十一席國民黨立委後,在尚未完成改選期間,可盡速完成修法,以貫徹賴清德因應「五大國安及統戰威脅」的策略。如今此圖謀雖幾成泡影,但可別小看民進黨衝破憲政法制的強大「韌性」,他們已食髓知味於以行政命令或解釋「實質修法」,甚至「代替修憲」了。
日前內政部預告將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而此「辦法」牽涉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修正的理由本應基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然該修正草案之說明理由,卻為落實「賴十七條」及依陸委會今年五月的行政解釋。難道總統的政策與行政解釋,位階皆高於法律嗎?
上述陸委會的行政解釋,將關於喪失大陸地區「原籍」的法律規定,擴張為除了戶籍之外還包括「護照」。而在修正該「定居許可辦法」的說明中,亦指此係兩岸人民條例第九條之一的意旨。但事實上,第九條之一、之二及之三所規範的對象均為「台灣地區人民」,與規範大陸地區人民許可來台的條件並無關係。這種「移花接木」的法律適用,已濫權於要求一萬二千人「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的案件上。
預告修正的定居許可辦法,新規定須加繳放棄或註銷大陸地區護照的公證書,此對申請來台定居其實不大會造成困擾。陸委會不久前才說明,他們沒有要繼續清查陸配持有中國大陸護照,因為依照中國大陸的法律規定,若沒了中國大陸的戶籍,也就無法申請大陸地區核發的普通護照。
然而,定居許可辦法的修正說明卻稱,新增規定是為「避免實務上存在大陸地區人民於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因而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依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大陸地區」與「自由地區」均為中華民國領土,故兩岸人民以設單一戶籍來認定身分;若真發生認定混亂,也是因為政府以行政解釋偷渡「兩國論」於規範兩岸關係的法制中。
劉世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說法,似乎把承認大陸官方文件效力,引申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理由。若此,大陸地區的國籍法第三條明定不承認雙重國籍;第九條也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劉世芳卻要求任公職者須放棄早已「自動喪失」的「中國國籍」,豈不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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