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慎防戒嚴與緊急命令的濫用

韓國總統尹錫悅十二月三日宣告戒嚴,並動用軍隊封鎖國會。雖然很快在國會決議解嚴後結束了這齣鬧劇,但還是令人不寒而慄—原來民主化超過四十年的大韓民國,依然讓總統可以(一度)恣意妄為。尹錫悅宣告戒嚴的表面理由,是「國內反對派控制國會,透過與北韓有關的反國家行為癱瘓政府」,為了「剷除親北韓勢力,守護自由憲政體制」而為。尹錫悅甚至想要藉此逮捕最大在野黨黨魁李在明、國會議長禹元植,以及自己同黨的黨魁韓東勳。

如果韓國軍隊當時真封鎖國會,甚至大舉逮捕國會議員,那國會也就無法通過解嚴決議,總統馬上成為統率軍隊鎮壓全民的獨裁帝王,而其理由只是空洞的「剷除親北韓勢力」。

對照一下,如果類似情境發生在台灣,總統也指控立法院癱瘓政府,要剷除在野黨親中勢力,進而宣告戒嚴,並且動用軍方逮捕立法委員,我們的法制能夠有效制衡嗎?

戒嚴,是宣告軍法統治,它基本的概念,是在軍事戰爭中,既有的正常行政、司法體制無法運作,因此由軍隊接管國家體制。依此,戒嚴的原因乃是「戰爭或叛亂發生」,戒嚴的內容則是由軍隊掌管行政與司法。但在民進黨滿口「認知戰」情況下,會不會把嘴炮資訊戰都說成是「戰爭」?

要注意,憲法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所以戒嚴的事由、程序、範圍,都要依戒嚴法來規範,並非總統可以隨意決定。更重要的是,戒嚴不得限制立法權,而且還要受到立法權的嚴格控制!如果中華民國總統宣告戒嚴,或許可以暫停集會遊行,但絕對不能禁止立法院開會決議,因為戒嚴法並未授予此等權限。而且憲法與戒嚴法均規定,戒嚴令應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立法院並可隨時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既然戒嚴的生效、終止,立法院都有決定權,那邏輯上怎麼可以容許總統去關閉國會、控制國會?

再對照美國著名的例子,林肯總統於南北戰爭時期片面宣告戒嚴,終止司法人身保護令,但法院判定此舉違憲,因為憲法明定終止人身保護令應由國會立法為之。後來國會才在一八六三年通過法律,補正戒嚴的合法性。可見,戒嚴可以暫停司法權,卻不能壓制立法權;總統絕不可以國會亂象為由,宣告戒嚴去封鎖國會!

最近立委檢討戒嚴法,認為立法院「一個月內追認」期間太長,應縮短為廿四小時,這是合理的考量。戒嚴法上次修正是民國卅七年,當時全中國大陸幅員遼闊、交通通訊不便,與當前局勢不可同日而語。

立法院更應考慮,規定立法院的「解嚴決議權」可以在「尚未提交追認前」為之,並且既有戰爭發生,就不限於要在院內開會,必要時可在其他地點甚或視訊方式決議,這才能發揮韓國國會在這次鬧劇中的「解嚴」功能。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緊急命令」也有濫用的可能。因為緊急命令無須「依法」,純由總統與行政院決定要採取何種「必要之處置」(包括動用軍隊)。還好司法院釋字五四三號解釋已經澄清,緊急命令只是在立法部門來不及因應急迫情況下,所為的「暫時替代立法」措施,不可能超越憲法,而且國會可迅速以「不追認」或制定其他法律來終結;緊急命令當然也不可能封鎖、控制國會,更不可能如動員戡亂時期那樣凍結立委選舉、全盤禁止集會遊行。

台灣歷經卅八年的戒嚴苦難,應該深切體會政府「挾共自重」,動輒用對岸威脅來恐嚇人民、濫用權力的可怕。這種對權力的警惕,就是遏阻濫用權力的最佳防線。(作者為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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