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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戶以內門牌打通自住 新北財政局:可適用自住稅率

房屋稅2.0上路,民眾霧煞煞,新北市議員王威元昨天質詢提問,部分民眾關心兩戶甚至三戶相鄰住宅打通合併後,是否需要每戶都設立戶籍才能享受自住房屋稅率優惠。財政局長陳榮貴指出,只要合併使用的住宅當中,有任一戶完成戶籍登記、符合自住條件,即有資格申請自住房屋稅率,但合併後房屋仍分別計算戶數,合併後持有總戶數3戶以內,全數享受自住房屋稅率,若超過3戶,則以3戶為上限計算戶數。
王威元指出,相鄰兩戶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的情形算是普遍,只要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其中一戶完成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則所有合併住宅即有資格申請自住房屋稅率。
不過王威元說,可在其中一戶設置戶籍,但這些合併住宅在房屋戶數認定上仍各自分別計算。如持有合併後的住宅總戶數在3戶(含)以內,均可全數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超過3戶時,則以3戶為上限,只有3戶可享有自住房屋稅率。
王威元提醒,由於「自住房屋」的認定方式有所放寬,若民眾有將房屋打通或相鄰門戶合併使用的狀況,可留意是否符合放寬後的規定,並把握機會申請自住優惠稅率。
王威元也提供相關認定實例,3戶合併中,若所有合併使用的相鄰住宅共3戶,則合併後持有戶數為3戶,只要於其中1戶設戶籍,3戶均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不過4戶合併,若合併使用的住宅達4戶,則持有戶數為4戶,由於超出3戶上限,只能擇其中3戶享有自住房屋稅率,其餘1戶須按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另有他處自住房,假設納稅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其他地點另有1戶自住房屋,且同時擁有相鄰打通的2戶住宅,則需於合併住宅的一戶及另一處房屋各自完成戶籍登記。這時合併住宅計2戶,加上另1戶,共計3戶,不超過上限,三者均可全數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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