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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工殤案 222勞工更二審獲賠1.7億
美國無線電公司五十五年前來台設廠,讓員工喝受汙染地下水,接觸劇毒溶劑,上百人罹癌、死去,最高法院二○一八年判二六二人獲賠五億一千萬元、二○二二年再判廿四人獲賠五四七○萬元;第一波求償失利二二二名勞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昨判再賠償一億七○七○萬元。
若不計利息,目前員工已勝訴確定五億七千多萬元,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肯定法官判賠的見解,但認為更二審金額比預期低,研議是否上訴。
本案原告為台灣美國無線公司(RCA)員工關懷協會,求償者分A組死者家屬、B組患病者、C組未生病三組,在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中,要賠償公司包括RCA、Technicolor、百慕達商湯姆遜、奇異公司。
法院認定,奇異、湯姆遜、Technicolor都是RCA控制公司,受害員工自一九九八年籌組自救會開始求償,RCA還匯出美金一億餘元至母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致公司在台資產所剩無幾,惡意脫產、規避債務,奇異、Technicolor、湯姆遜,應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與RCA同負賠償責任。
更二審二二二名勞工,審理重點在C組未有外顯疾病勞工,是否因工作暴露於有害化學物質,身體自主權、健康權(包含生理健康及心理健康) 確有受到侵害。更二審認為RCA確實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等保護他人的法律,依公司當時受汙染情形、勞工工作狀況及不當暴露、接觸有機溶劑程度、劑量,可信已超越依法規應容受程度與劑量,依文獻報告可認對人體造成疾病或影響。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昨在法院外吶喊「司法要進步、別再拖」,指大多數會員從黑髮打到白髮、步履蹣跚,有些會員等不及先走了,RCA與奇異公司難道不用賠償?雖然判賠金額不高,但判決告訴企業主應在勞工健康下追求合理利潤,才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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