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控檢廉偵訊過程不正訊問 地院:並無脅迫利誘情形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遭判12年6月,林控訴檢察官與廉政官偵訊部分被告時,有威脅、利誘等不正訊問手段,取得不利於她的供詞。今判決全文出爐,宜蘭地院認為廉政官或許有用嚴厲的口氣質問被告,但並未有強暴、利誘、脅迫等情形,偵訊筆錄仍有證據能力。
林姿妙案15名被告中,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以及時任農務科長吳東原,在2022年初本案爆發後,檢察官、廉政官偵查階段均認罪;不過3人在2022年底宜蘭地院開庭審理時,又都翻供否認罪行,稱是遭到檢廉不正取供,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地院因此勘驗大量偵訊光碟。
林姿妙遭判刑後更是發長文聲明,從偵訊光碟中,一再發現檢察官、廉政官用「讓你死」、「進監獄過年」等方式威脅被告,或是「爭取緩刑」等語利誘,不然就是根本不予記載不符預期的回答,用不正取供的方式,讓被告或證人說出不利於林的證詞。
判決書指出,關於吳朝琴2022年1月、3月間共5次偵查中認罪,廉詢過程中,廉政官有用嚴厲的語氣質問吳陳述是否真實,但吳朝琴並沒有全盤附和廉政官的詢問;檢察官複訊時,吳朝琴沒有主張遭到廉政官不正訊問,檢方的語氣與內容,也無任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
此外,康立和2022年3月間,曾證稱「依據2017年相片,認知土石沒有運出」,林姿妙等人辯護律師雖主張是被檢察官大聲威嚇才說出此言,法官認為從偵訊光碟來看,康立和當時有辯護律師陪同,並非受到威嚇;檢察官也有表示不會和證人作利益交換,康立和仍然做認罪陳述。
吳東原2022年1月間認罪的部分,判決書指出廉政官或有用嚴厲語氣或提高音量質問吳的陳述真實性,但音量仍在一般人可接受範圍,且主要是因為吳的證述前後不一,廉政官才要反覆詢問確認。
綜上所述,法官認為檢廉取得吳朝琴、康立和、吳東原等人的認罪自白,並無不正取供等情形,上述自白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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