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孝大樓案 國民黨告贏黨產會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大孝大樓是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追徵七點八億餘元,國民黨提行政訴訟敗訴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撤銷黨產會處分。黨產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昨駁回確定。
國民黨表示,感謝中立並公正的審理結果,還給國民黨公道,證明黨產會就是為了追殺國民黨而成立的行政機關。
最高行認定,國民黨取得大孝大樓及所坐落土地不是「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在黨產條例公布前轉售,不屬於國民黨、其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所有,國民黨已依法於條例施行起一年內向黨產會申報,不受條例所定不當取得財產的推定,黨產會不得逕依聽證程序,認定為不當黨產向國民黨追徵。
黨產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調查國民黨取得大孝大樓及所坐落台北市南海段一小段八十四地號土地,經聽證會,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認定國民黨借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名義標購取得房、地,為不當取得財產。
因大孝大樓已滅失,黨產會處分追徵國民黨七億八二七五萬八七一五元,國民黨訴請撤銷原處分,被北高行駁回後上訴。最高行認為,涉及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權,應遵守法治國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黨產條例除定義條款外,也應透過舉證責任轉換立法例,使政黨或附隨組織舉證取得財產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才能保有財產。
最高行認為,黨產會推定大孝大樓是不當黨產時,經公開聽證程序,參酌相關舉證,決定如何依黨產條例規定而為回復匡正措施,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條例施行起一年內,主動向黨產會申報財產,申報義務人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財產可推定為不當黨產。
大孝大樓房地在黨產條例二○一六年八月十日公布前,由國民黨讓售給光華投資公司,雖性質顯非政黨通常財產,仍須國民黨有違背申報義務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方式取得才能推定為不當黨產。最高行認為,房地是否違背申報義務,國民黨借用民眾服務總社名義出資以四億三四○○萬元標得價額是否屬顯不相當,未經原審依職權查明,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定,國民黨為一九八五年標得房地真正買受人,購買價額並非顯不相當,無證據顯示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方式取得,原處分認定不當取得財產,處分不合法,依黨產條例追徵無可採。黨產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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