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律師證遭法務部廢止 最高行認北高行判決理由不備發回
律師法修正後,明定2019年12月13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且罪名、情節損害律師信譽者,法務部應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廢止證書;法務部2021年11月18日廢止前總統陳水扁的律師證書。陳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法務部處依法分合理,判陳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發回。
陳水扁因犯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11年徒刑等刑,法務部經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再經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認符合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的情形,因此廢止陳水扁的律師證書。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依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9條第5項、第10條、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2條第2款及第7條等規定,律師於律師法2020年1月15日修正施行前,有「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的情形,法務部應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就該律師是否符合律師法所定廢止律師證書的要件表示意見,並經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符合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才能依律師法第9條第5項規定廢止律師證書,並命返還證書。
法務部提出的函文,因無法判斷陳水扁是否包括在應予廢止律師證書的名單內,且全卷均無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陳扁應廢止律師證書的相關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無從審認律師資格審查會的組織、召集程序、審查程序、決議是否合法。
因北高行未依職權曉諭法務部提出全國律師聯合會2021年7月16日(110)律聯字第110176號函,以及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陳水扁應予廢止律師證書的相關資料,以利雙方充分攻擊防禦、適當完全辯論,就認為法務部已合法踐行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召開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的程序,最高行認為判決有違誤。
最高行指出,違誤的判決將影響判決結果,本件還待原審調查審認,無從自為裁判,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另為適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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