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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前總經理詐領1萬1880元緩訴 女秘書判刑3月
台灣銀行前總經理許志文2023年2月被檢舉指示女秘書收集單據不實核銷業務費,許獲緩起訴確定,女秘書陳心如卻被訴;陳女不認罪,辯聽命行事,台北地院審理,依詐欺取財罪判陳女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許志文任內被檢舉不實核銷的業務費是10萬多元,事情爆開後閃辭;檢方調查,許用詐來的錢支付司機的罰單、開會時的交通及住宿等開銷,但認罪獲緩起訴,許後來支付國庫2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檢方指控,陳心如的配偶鄭世揚2021年5月7日在台北市「慕舍」酒店Molino de Urdaniz餐廳與朋友聚餐消費,陳女委由鄭結帳時請餐廳在發票上登打台灣銀行統編,「慕舍」酒店服務人員於是開立金額1萬1880元的發票,由鄭交付予陳心如。
許志文後來指示陳心如在發票上蓋印「業務宣導費,為推介業務,招待業務相關人士,款已墊付」戳記,經許簽名,向台銀申請業務宣導費,詐得1萬1880元。
法院開庭,陳心如辯稱有權支配業務宣導費的人是許志文,她只是協助主管處理事務,還稱沒有詐欺故意,但法官認為她的辯解無理由。
判決書指出,陳心如與許志文共同在發票上以戳記不實登載,向台銀申請業務宣導費,使台銀總務處核撥不該核撥的業務宣導費,考量陳女詐得金額不多,許又已將犯罪所得繳回,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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