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飽受私人宮廟燒香侵擾 台南男患憂鬱症提告獲賠10萬元
台南陳姓男子控訴吳男在鄰戶開設私人宮廟已久,每日早中晚門口香爐燒香,經儀器測量後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超標,經反應後改在屋內燒香且設隔板,仍受煙氣侵擾,提告求償39萬元,吳稱如同炒菜氣味一般,影響短暫輕微,法官認已逾一般人能忍受合理範圍,判賠10萬元。
陳主張,吳於隔壁開設私人宮廟已久,至少自2022年10月起,每日早中晚焚燒線香,燒香產生煙氣飄至住家屋內,致車庫、客廳充滿煙氣,牆壁堆積一層厚煙垢。吳焚香時,他以空氣監測儀器測量,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均超過正常標準。
經他反應後,吳雖於前年12月間將原擺放門口前香爐收起,及自去年5月間改為早、晚在屋內燒香,並設置隔板。惟燒香煙氣仍會飄至住處,他自行加裝隔板,阻隔煙氣進入外,每日仍擔心煙氣飄至屋內,身心健康大受影響,因而罹患憂鬱症需接受治療。
陳委託律師提告,認吳所為已侵害其財產權、健康權及居住安寧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憂鬱症治療費用8萬元及其加裝隔板支出1萬元,合計39萬元。
吳表示,自2024年間購屋後設置宮廟,祭拜太子爺、土地公等神明,僅有少數信徒,於神明壽誕、節日聚集祭拜,平日無儀式活動,並非香火鼎盛宮廟。他也說,他是受雇勞工,並非專職經營宮廟,平常僅有早、中、晚3柱馨香禮拜,與一般家庭神壇佛桌祭拜情形無異。
他指出,縱有煙氣香味逸出屋外,影響也應屬短暫而輕微,有如相鄰房屋炒菜備膳氣味一般,難以禁絕,符合民法第793條但書所定侵入輕微、且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情形,陳依同條前段規定請求禁止他於屋內焚燒線香所產生煙氣侵入鄰戶,並無理由。
台南地院認為,依吳設置宮廟祭拜環境,及其前於門口尚設置有香爐規模、燒香頻率觀之,實已非一般僅限於親友或家中祭拜祖先、神祇範疇,而屬供不特定人參拜情形。吳於一般巷弄住宅內設置宮廟燒香祭拜,且燒香頻繁,致煙氣飄散侵入原告所有之23號房屋內,顯已逾一般人能忍受合理範圍,已侵害其居住安寧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甚明。
然而,陳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身體健康有因吳燒香祭拜行為受有具體損害、且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請求吳賠償裝置隔板費用1萬元,未提出裝設相關支出單據佐證,不應准許。
台南地院審酌,雙方經濟能力、吳侵權行為態樣、持續時間,對陳所造成居住安寧人格法益損害程度及陳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陳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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