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包容? 犧牲教師人權
在台中小學生被警方帶走的事件中,警察未持傳票就進入校園,且全程無師長陪同,這些程序上的瑕疵確實需要檢討。本文不討論現場發生了什麼事,以及師生衝突的孰是孰非,要討論的是市長盧秀燕對教師的指控—「最壞的教育示範」、「不適任」—展現了一種危險的社會心態。
法律和社會固然應該對未成年人採取更寬容的態度,但這並不意味著錯誤行為可以完全免除後果。當教師感受到威脅時,訴諸法律程序是理所當然的權利,是憲法保障的人權。我們可以討論警方的執法過程是否妥當,但不應剝奪教師尋求法律途徑的權利。有人可能會批評教師的做法是「拿大砲打小鳥」,但判斷救濟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應該是權責部門,事件當事人並不承擔此種義務。
傳統觀念將「師」與「親」相提並論,期望教師能像父母一樣無條件地愛護學生。然而,教師並非家長,師生關係與親子關係存在本質上的差異。教師的職責是教育和引導,但這並不代表他們必須犧牲自身的權益來滿足對學生的無限包容。要求教師將學生的利益置於自身權益之上,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現今的教育體制一方面要求學校大量培育人才,另一方面卻縮減教師人力,導致第一線教師疲於奔命,難以深入關懷每個學生。在這種情況下,還要求教師扮演完美的典範,展現無限的包容,無疑是苛求。這種「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現象,凸顯了制度對教師的過度期待及對其獨立人格的抹殺。
遍覽《教師法》,它對教師的保障主要在於其工作權及工作上的自主性,唯一一處提到「人格」一詞時的對象是學生。這反映出制度對教師人格權的忽視,或是對教育現場權力動態的無知。在這種背景下,市長對教師的公開指責,更是對教師人格的不尊重。
真正應受指責的,是社會領導人在處理教育議題時所主張的情緒化道德批判。教育問題需要理性討論,情緒化的指責不僅無助於問題的解決,還可能進一步惡化師生關係,損害教育專業的尊嚴。如果教師的人格權都得不到尊重,我們又怎能期待他們培養出具有「健全人格」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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