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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嚇學童? 法治教育薄弱
台中市有國小教師在三月間遭學童以軟式樂樂球棒攻擊腿部,對學童提告傷害。轄區派出所兩名警員入校將教師與學童帶回偵訊,引起議員與市長的動怒,有人甚至要求要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筆者提出幾點看法:
首先,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國小學童多半未滿十二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似有爭議。
國小學生情緒失控打老師,這也不是第一次。如果下次再發生,相關人員該如何處理?類似案件處理的SOP,教育部訂立了嗎?警察這次很熱心,協助校方處理師生衝突,反倒是越俎代庖,惹上麻煩。
其次,教師遭學生毆打,該如何處理?教育部必須說清楚,大家才可依循。這次老師撥打110進線後,如果警察不處理,會被罵「吃案」;但兩名警員前往處理,將教師與學童帶回派出所詢問,又不符合「比例原則」,也會嚇壞家長與學生。當然,如果這是學校與警方「特意」只是嚇嚇學生,只能說手法不夠細膩,一旦上新聞,學校與警方都鐵定完蛋。
其三,警員進入校園辦案,警政署有相關規定,例如需經校方同意、需有校方學務主任以上人員陪同、低調原則(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當然不能「穿警察制服入校辦案」,以免嚇壞學生。
最後,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小學生未滿十四歲,不能以刑事責任論處,老師只能以民事責任向家長求償。
教育人員與警方的法治教育都須強化。大家管教學生的立意或許良善,但事件一旦鬧上媒體,兩者鐵定挨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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