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合建分屋 留意兩稅事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售,是不動產開發中常見的合作模式,不過,無論是在產權移轉階段或日後售屋申報時,涉及稅務規定相當繁複。稅務機關提醒,地主參與合建時,應分別留意不動產移轉、分回房屋再出售等兩階段稅事,可能涉及契稅、房地合一稅2.0。
首先,在不動產移轉階段,可能會涉及契稅,根據《契稅條例》,契稅應由建照與使照所載起造人負擔。稅務局說明,若地主與建商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由建商單獨以起造人名義申請建造與使用執照,完工後雙方依比例分回建物並各自銷售,此時地主只賣土地、不賣房屋,就不需繳納契稅。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若地主也掛名為起造人,或實際銷售自己分得的房屋,則會被視為房屋的原始移轉人,需負擔契稅申報義務,因此,地主在簽約前就應確認自己在建照及使用執照上的身分,避免誤以為只賣自己分得的房子就不用課稅。
緊接著,進入售屋階段時,則牽涉房地合一稅2.0。國稅局提醒,自2021年7月起,新制規定房屋與土地須合併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45%,但為鼓勵都更與民間參與合建,制度上針對「建商首次移轉」與「地主分回出售」兩類情況,均給予單一稅率20%的優惠,但計稅方式不同。
其中,建商首次售屋採「合併計稅」,可與營業損益互抵;地主合建後再出售,則採「分開計稅」,交易所得不得與營業虧損合併計算,往往造成稅負落差。
例如,甲公司與乙建商合建分售,由乙公司為起造人。甲公司分得房屋後對外銷售,申報時誤採合併計稅,試圖以其他營業虧損抵減房地交易所得。國稅局重新核定後指出,甲公司應屬地主合建後售屋,應採「分開計稅」,不得以營業虧損抵扣,最終補稅480萬元。
稅務機關提醒,地主若擬參與合建開發,應事前釐清合作契約內容與報稅責任,有疑問時可洽當地稅務局或國稅局協助,避免誤繳或補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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