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台中兩律師涉洩密詐團金主妻 檢起訴今判無罪確定
台中市陳姓男子被檢方指控是詐團金主,陳委林姓、謝姓女律師辯護,檢方查出,林男、謝女涉將同案被告指認陳是金主、提供同案被告的口卡片供陳男妻子翻拍,涉嫌洩密,一審認定,陳被同案被告指認為金主,已在檢方抗告書中提及,另外陳妻翻拍口卡來源,證述不一,認此案證據不足,判兩律師無罪,二審今駁回上訴,判無罪確定。
林男、謝女是執業律師,二人是台中地檢署在2022年偵辦陳姓男子為金主的詐騙集團案件時,擔任陳男的委任律師,陳在同年9月間被拘提到案後,檢方諭知交保,檢方後續在同年11月間,再度拘提陳、費女、吳南到案後,聲押陳遭法院駁回,檢方抗告二次後,法院在隔年2月裁押。
檢方指控,林男、謝女是陳男律師,但林在陳羈押前後,透過通訊軟體FaceTime、LINE,告知陳男妻子有關同案被告費女、吳男指認對話中所述「眼鏡」即為陳男,陳即是集團負責人等偵查中秘密。
另外2023年2月間陳男遭台中地院裁定羈押後,陳男到林男的律師事務所,因林不在所,由謝女與陳男妻子會談,謝女提供該案卷證,讓陳妻翻拍同案費姓女子的口卡片(身分證副本),因此檢方認定,林男、謝女涉及洩密,據此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二人都否認犯行,林辯稱,陳男妻子知道陳被同案被告指認,是透過檢方的抗告書以及陳男告知,既然該資訊已在抗告書載明,且抗告書也有寄給陳男,該消息是否屬於偵查中秘密,應有疑義,另外事務所也沒有取得陳男詐欺案的電子卷證。
謝女則說,未參與陳男羈押程序,無看過卷證,且陳妻拍攝相片的地點顯示在桃園市山子頂,而她人在台中。
法官審認,依據對話紀錄與陳妻證詞,認定當時陳男與林姓律師聯繫時,因陳無手機,所以使用陳妻手機,且陳與律師對話時,陳妻也在旁,可以聽見,加上抗告書有寫陳已被同案被告指認為金主,因此陳妻得知相關詐欺案訊息,並非透過兩名律師說法,可以採信。
另外,陳妻手機翻拍同案被告費女的口卡片,顯示的拍攝地點是在桃園市山子頂、時間為2023年3月間,而陳妻在2023年2月前往林男位於台中市的律師事務所時,僅停留2分鐘的時間,有監視器紀錄,依照證人證詞,當時是要拿陳男眼鏡,該時間短暫,應不足以翻拍卷證資料。
法官審認,此案檢方提供的事證不足,兩名被告律師與證人證詞可信,此案仍有合理懷疑,尚未達一般人沒有懷疑,確認為真實的程度,判二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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